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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国勤与韩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勤,韩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韩飞,XX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828号申请执行人:马国勤,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韩鸽,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刘方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韩飞,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XX和,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国勤与被执行人韩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韩飞、XX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韩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韩飞、XX和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成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