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6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与杨兴龙、王艳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杨兴龙,王艳艳,刘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30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玉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兴龙,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王艳艳,女,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潇,女,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兴龙、王艳艳、刘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杨兴龙、刘潇身份、地址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且在本院限期内原告仍未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及相关身份信息。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兴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