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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凤英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1846号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凤英银行存款1713.8元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