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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财保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戴同强、李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同强,李莉,李鸿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199号之一申请人:戴同强,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李莉,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李鸿雁,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皖1302财保1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戴同强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鸿雁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淮海南路西侧黄河怡心苑10#楼0403室(房地权宿字第200915753号)。保全价值300000元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戴同强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南坪路西侧;银河二路北侧港利锦绣江南小区4栋2单元603室(房地权宿字第200700303号)的查封。审判员 高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理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