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梦、林爱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梦,林爱珠,王传承,林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吴梦,女,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林爱珠,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王传承,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林辉杰,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申请执行人吴梦与被执行人林爱珠、王传承、林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64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与2016年1月20日分别查封被执行人王传承所有的位于建瓯市公园口时代广场1#201房(所有权证号:201008007)的房产及被执行人林爱珠、王传承所有的位于建瓯市木西林67号1幢1-2层的房产(所有权证号:201106109-1/201106109-2),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其正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项进行协商,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2017年9月6日,本院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及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文侃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子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