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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执8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刘月容、刘月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容,刘月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8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月容,女,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雷家柱,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林怡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月好,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月容与被执行人刘月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清城法执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刘月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月容支付赔偿款9566.27元。本案受理费75元,由申请执行人刘月容负担50元,被执行人负担25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为此,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刘月好有银行存款3898.07元,本院依法扣划并收取执行费50元,余款3848.07元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月容,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刘月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02执8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广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