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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恢61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志涛与刘广玉、宋玉香、德惠市金地粮油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恢61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刘志涛与被执行人刘广玉、宋玉香、德惠市金地粮油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了(2017)吉0183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志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此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吉0183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天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