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4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杨国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杨国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8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8480571944),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15号。代表人:顾小萍,该支行行长。被告:杨国兵,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被告杨国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曾申请缓交但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邵斌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