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学林与被告马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林,马海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3民初2465号原告:杨学林,男,汉族,1959年1月3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大荔县。被告:马海潮,男,汉族,1960年4月14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大荔县。原告杨学林诉被告马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学林、被告马海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学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0000元,利息按1分2计算(从2015年10月5日至2017年7月5日)是10080元,合计500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案件事实与理由:被告马海潮因做生意资金短缺,2015年10月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有借据为证),借据借款准确,利息和借款日期也写的很清楚,原告给的款也是从别人处借的,随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一拖再拖,以种种理由,至今未给原告清结借款及利息,致使原告在经济上和精神上收到极大的压力和困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被告马海潮承认原告杨学林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海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杨学林本金40000元及利息10080元(月利率1.2%,从2015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7月5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马海潮负担5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 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雪凌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