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堂支行、化春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堂支行,化春海,孙如华,孙作明,张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堂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6829985-1。被执行人:化春海,男,1985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孙如华,男,196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孙作明,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临沂市兰山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张晓,女,1986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堂支行与化春海、孙如华、孙作明、张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已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宜立即强制执行,且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少玉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