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令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令厂,节振勇,梁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425号申请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小剑,职务:董事长.住址: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被执行人:孟令厂,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住址: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二十里铺9号楼2单元4层西户.被执行人:节振勇,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宋官屯镇李相庄村29号.被执行人:梁化军,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宋官屯镇晶华南路4号内6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证债权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5)德众信执字第8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