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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杨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850号原告:韩某,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杨某,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韩某与被告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邮寄费22元,合计144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郑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