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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周学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周学舫,男,汉族,北京延业水培花卉技术中心主任,住北京市密云区。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周学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京0119民初435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周学舫偿还张斌借款十八万五千元(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前给付五万元,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十三万五千元)。因被执行人周学舫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张斌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周学舫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周期较长。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与申请人谈话,其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9民初43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