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5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臧美娟与王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美娟,王炳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589号原告:臧美娟,女,1962年9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炳亮,男,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臧美娟与被告王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臧美娟负担。审判员 张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