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兆祥、王铂顺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祥,王铂顺,陈勇平,曹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刘兆祥,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申请执行人:王铂顺,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陈勇平,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大南坂农场腊山作业区。被执行人:曹作华,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兆祥、王铂顺、陈勇平与被执行人曹作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兆祥、王铂顺、陈勇平以愿意给被执行人曹作华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455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4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