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2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张某、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张某,唐某,徐某,杨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1139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被告张某,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址湖北省红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3********。被告唐某,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址湖北省红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3********。被告徐某,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址湖北省红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3********。被告杨某,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址湖北省红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2********。被告杨某,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址湖北省红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3********。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张某、唐某、徐某、杨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借款人杨某下落不明,需找到杨某本人再主张诉讼权利,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红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