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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郝梨鹏与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川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梨鹏,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川支行,郝小陆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786号原告郝梨鹏,男,1987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川支行。负责人茹全波,任行长。住所地:卢氏县五里川镇五里川街。第三人郝小陆,男,1976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原告郝梨鹏诉被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川支行、第三人郝小陆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梨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梨鹏负担。审判员  薛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文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