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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与孙明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孙明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372号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韩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林杰,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司员工。被告:孙明军,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龙口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明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青岛蓝色海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2.5元,由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述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