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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行审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吴传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02行审1046号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阳市兴隆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建超。吴传,男,地址新店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赵嘉川审判员  马彦彬陪审员  XX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