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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淑平与任利文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10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罗淑平,女,汉族,1958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任利文,男,汉族,1954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解除保全申请人罗淑平与被申请人任利文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渝0240执保7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任利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205000.00元。申请人罗淑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淑平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罗淑平的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黎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