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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渝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启朋、敖孝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启朋,敖孝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958号原告:重庆渝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关庙市场D栋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397913XG。法定代表人:黎安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定胜,男,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吴启朋,男,198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敖孝琼,女,198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启朋、敖孝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渝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渝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