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雷社昌、陈清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社昌,陈清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雷社昌,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太平西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72********。被执行人:陈清业,男,1968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号*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68********。本院执行的雷社昌与陈清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暂未履行完毕,依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宇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