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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雷社昌、陈清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社昌,陈清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雷社昌,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太平西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72********。被执行人:陈清业,男,1968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号*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68********。本院执行的雷社昌与陈清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暂未履行完毕,依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宇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