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七星关区佳吉建材租赁站与喻昌树何仁佳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七星关区佳吉建材租赁站,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喻昌树,何仁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387号原告:七星关区佳吉建材租赁站(经营者杨明炎,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住所地:七星关区梨树镇梨树村**组,注册号522421600252620。被告: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老城街76号。法定代表人:吕天姹。被告:喻昌树,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何仁佳,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七星关区佳吉建材租赁站诉被告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喻昌树、何仁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七星关区佳吉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七星关区佳吉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星关区佳吉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喻昌树、何仁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七星关区佳吉建材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谢晓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