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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李言峰、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刘立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李言峰,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刘立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534号原告:张丽华。被告:李言峰。被告: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法定代表人:王业涛。被告:刘立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孙传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负责人:徐俊涛。张丽华与李言峰、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刘立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原告张丽华负担。审判员  邱立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