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建军、武泽永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军,武泽永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3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建军,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武泽永,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家住浙江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建军、武泽永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建军、武泽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中旬至5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朱建军、武泽永为非法牟利,在镇海区澥浦镇觉渡村中街9号建军副食品店内开设赌场,招引王某、刘某等人前来以牌九赌博。其中朱建军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和赌具等,武泽永负责管理赌场及抽头。期间赌场共计抽头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朱建军、武泽永各获利1万余元。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建军、武泽永分别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由本院暂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建军、武泽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照片、本院暂扣款票据,证王某富刘某祥郑某国戴某波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建军、武泽永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朱建军、武泽永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均应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朱建军、武泽永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建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武泽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朱建军、武泽永的违法所得各人民币一万元,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乾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