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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四川倬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倬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868号原告:四川倬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江东大道三桥头江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蒲文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兰盈凤,四川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适,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倬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倬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由四川倬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金权人民陪审员  蒋国胜人民陪审员  刘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谕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