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某2、徐某与周某1、周某3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徐某,周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1,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2,男,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194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申良,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周某3,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上诉人周某1因与被上诉人周某2、徐某、原审被告周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11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1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璐审判员 陆海滨审判员 卢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彦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