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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5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卫凤道与滑县焦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凤道,滑县焦虎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340号原告卫凤道,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滑县焦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滑县焦虎镇;法定代表人郭秀,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咏冰,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卫凤道诉被告滑县焦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卫凤道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凤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凤道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