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5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振坤、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坤,陈勇,吴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148号申请人:马振坤,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明,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勇,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吴勤,女,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坤诉被告陈勇、吴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振坤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勇、吴勤在安徽涡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债权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振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勇、吴勤在安徽涡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债权5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马振坤提供其所有的担保财产梅赛德斯奔驰2996cc越野车(皖A×××××)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韶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