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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特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颂页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陈中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颂页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中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392号申请人:上海颂页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853号1幢2202室。法定代表人:徐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中亚,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云,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颂页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颂页原公司)与被申请人陈中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颂页原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7)办字第1241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仲裁委员会并未向颂页原公司送达相关文书及传票的情况下,就作出了裁决,颂页原公司事后才得知裁决书寄往其原来的经营地址。仲裁裁决侵害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系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陈中亚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认为,申请人颂页原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是仲裁裁决前未向其送达相关文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相关的仲裁申请书、通知书、开庭通知均送达颂页原公司所经营的滨之家日本料理店,仲裁委员会送达及缺席审理并未违反法定程序,现颂页原公司以未收到相关申请书、开庭通知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颂页原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颂页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徐劳人仲(2017)办字第124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颂页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陆宇鹰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