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龙里县馨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儒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里县馨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儒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12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里县馨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里县冠山街道三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314290442H。法定代表人:莫新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红,男,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中专文化,住贵州省龙里县,系龙里县馨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楠,贵州贵达(都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儒兵,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龙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儒曦,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事实代理人:代文帅,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里县馨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儒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里县人民法院(2017)黔2730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里县人民法院(2017)黔2730民初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龙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龙里县馨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天才审判员 蔡云飞审判员 陈福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雪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