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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柏章俊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柏章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75号罪犯柏章俊(又名柏宝红),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贵州省长顺县人,布侬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曾因赌博行为于2011年1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400元。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146818.5元。其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柏章俊于2013年2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以该犯财产刑义务高,履行差,悔罪一般为依据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33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柏章俊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3年2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4080分,获得表扬6个;本次交纳赔偿款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柏章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柏章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