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1财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青州市公路局与张志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州市公路局,张志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财保1598号申请人青州市公路局。被申请人张志宁,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青州市公路局因与被申请人张志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张志宁驾驶的鲁****76号(挂车号牌:鲁****5持)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鲁VR****号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鲁VR****号汽车一辆;二、扣押被申请人张志宁驾驶的鲁****76号(挂车号牌:鲁****5持)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24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允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