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俨曦健康权纠纷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俨曦,唐仁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562号原告:杨俨曦,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唐仁军,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虎,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权限。原告杨俨曦与被告唐仁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俨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俨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杨俨曦负担。审 判 员 唐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罗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