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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4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胡正明与左世全、重庆市荣昌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明,重庆市荣昌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左世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4270号原告:胡正明,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芳,重庆市荣昌区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幸福,重庆市荣昌区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荣昌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滨河中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69007。法定代表人:叶嗣之。被告:左世全,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明与被告重庆市荣昌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左世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正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正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2元,由原告胡正明负担。审 判 员 叶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周阳书 记 员 罗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