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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胜山镇新兴五金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胜山镇新兴五金厂,宁波市力奇亚车业有限公司,蒋金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67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被执行人:慈溪市胜山镇新兴五金厂,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X3240122-0。法定代表人蒋金维。被执行人:宁波市力奇亚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72640299XY。法定代表人沈月香。被执行人:蒋金维,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1669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胜山镇新兴五金厂、宁波市力奇亚车业有限公司、蒋金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50000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