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6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王成葆与陈小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葆,陈小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6171号原告:王成葆,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亮,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敏,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原告王成葆诉被告陈小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陈小敏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颖人民陪审员 顾玉娟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琪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