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宗义与李安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义,李安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928号原告:王宗义,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缪征,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安祥,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北面1、9楼,组织机构代码:78228080-0。负责人:范丹彦。原告王宗义与被告李安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宗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宗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孙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