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7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张纪元,北京迦思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7302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二号六层。负责人马琳,行长。被执行人:张纪元,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被执行人:北京迦思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2号楼11层B座1201。法定代表人亓群。被执行人:刘芳,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张纪元、北京迦思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张纪元、北京迦思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岩审判员 韩玲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