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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利娜与周辉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娜,周辉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民初2308号原告:王利娜,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授权委托诉讼代理��:王延峰,彰武县彰武沈彰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辉冬,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原告王利娜与被告周辉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利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辉冬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利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购车款21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年末被告向我借款20000元,后因无力偿还,经我们双方协商,被告将车牌号为辽AQ03**别克凯越轿车以21500原(其中有20000元欠款,欠修车款1500元)价格抵��给我,并于2016年4月10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同时被告在协议书上收款处签名。此后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由于车辆所有权问题与迟丽颖发生争议,致使无法正常办理过户,故按我们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周辉冬应承担退回全部车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周辉冬未答辩。王利娜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买卖车辆协议及机动车行驶证照片。协议载明:“协议中约定了违约条款,如果周辉冬不能保证正常过户手续,周辉冬将承当全部退还车款的责任。照片中车牌号为辽AQ03**别克牌轿车所有人为迟丽颖”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认证。本院认为,王利娜与周辉冬之间的买买车辆协议成立。王���娜已经将购车款交付给周辉冬,此后因车辆所有权与迟丽颖发生争议,未能如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周辉冬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王利娜主张周辉冬返还车辆款215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辉冬返还原告王利娜车辆款215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周辉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梁佐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春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