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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9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贾爱红与陈晓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爱红,陈晓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9151号原告:贾爱红,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陈晓东,男,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岭,天津臻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天津臻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贾爱红起诉被告陈晓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贾爱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贾爱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