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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立威与吉林省松原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立威,吉林省松原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立威,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松原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江区乌兰大街3085号。法定代表人:李庆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连昌,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立威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松原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杨立威以吉林省松原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为其办理案涉商铺产权证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对于未能办理产权证的原因以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案件基本事实,原审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立威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0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宋作霖审 判 员  迟鹏宇代理审判员  乔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