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卫锋与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卫锋,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宁卫锋,男,1978年3月9日生,汉族,芮城县风陵渡镇东章村人,农民。被执行人:王阳,女,1989年4月26日生,汉族,芮城县风陵渡镇田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宁卫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30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7年8月3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元。申请执行人宁卫锋以双方已和解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30执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江峰执行员 翟 兵执行员 崔委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