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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卫锋与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卫锋,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宁卫锋,男,1978年3月9日生,汉族,芮城县风陵渡镇东章村人,农民。被执行人:王阳,女,1989年4月26日生,汉族,芮城县风陵渡镇田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宁卫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30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7年8月3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元。申请执行人宁卫锋以双方已和解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30执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江峰执行员  翟 兵执行员  崔委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