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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正刚与秀山县官庄镇毛坡村民委员会秀山县官庄镇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人民政府,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毛坡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3773号原告:杨正刚,男,土家族,1962年10月29日出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人民政府,住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官联村。法定代表人:严胜军,系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相屹,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毛坡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波,系该村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刚与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人民政府、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毛坡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杨正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自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