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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雪刚、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雪刚,程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921号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荣昌大道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69632509M)。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寅啸,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何雪刚,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高仙塘村大湾6号。被告:程丽,女,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高仙塘村大湾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雪刚、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雪刚、程丽的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雪刚、程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