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雪刚、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雪刚,程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921号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荣昌大道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69632509M)。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寅啸,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何雪刚,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高仙塘村大湾6号。被告:程丽,女,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高仙塘村大湾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雪刚、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雪刚、程丽的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雪刚、程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