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324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明政与刘士芬、赏方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政,刘士芬,赏方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1971号原告:王明政,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偃师市人,住偃师市,现住曲靖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刘士芬,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告:赏方铭,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人,住云南省罗平县。原告王明政与被告刘士芬、赏方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明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