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与安陆市唯一感觉网吧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安陆市唯一感觉网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82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余雪琴,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安陆市唯一感觉网吧。住所地:安陆市汉丹路***号。经营者颜慧,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鄂安)文罚字(2016)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在(鄂安)文罚字(2016)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被执行人安陆市唯一感觉网吧在经营中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场所,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安陆市唯一感觉网吧处罚款8000元。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立案审批表。2、安陆市唯一感觉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投资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3、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6、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及回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做出的(鄂安)文罚字(2016)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鄂安)文罚字(2016)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朱亚平审判员 杨 静审判员 孙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金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