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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陶然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然,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500号原告:陶然,无职业。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住所地沈阳市沈阳区北站一路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然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