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卫辉市鲁庄义慧造纸厂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某,卫辉市鲁庄义慧造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刑初239号自诉人张德某,男,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卫辉市鲁庄义慧造纸厂。住所地:卫辉市李源屯镇北鲁庄村。负责人:王文某,女,该厂负责人。自诉人张德某以被告人卫辉市鲁庄义慧造纸厂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德某以被告人卫辉市鲁庄义慧造纸厂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卫辉市鲁庄义慧造纸厂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德某以被告人卫辉市鲁庄义慧造纸厂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卫辉市鲁庄义慧造纸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德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朝峰审 判 员 张家坡人民陪审员 焦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