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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铁军、武强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铁军,武强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孙铁军,男,194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执行人:武强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振兴路。法定代表人:孙鹏举,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富强大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铁军与被执行人武强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3执2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颖洁 关注公众号“”